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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克东县。2021年4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指定辩护人袁蓓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胡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及优盾、绑定的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经查,2021年3月21日,马某、范某、苏某、蔡某、姚某、罗某、谭某、陈某1、冯某、苟某、张某1、杨某、郭某、陈某2、张某2、张某3、程某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56.7万余元,系使用上述涉案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胡某在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并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胡某在本市被上海民警抓获。到案后,胡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胡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证人马某、范某、苏某、蔡某、姚某、罗某、谭某、陈某1、冯某、苟某、张某1、杨某、郭某、陈某2、张某2、张某3、程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多次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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