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9年4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长治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为牟利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注册上海XX有限公司并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其后将该账户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经查,2021年5月20日、21日,朱某、陈某1、丁某、冯某、于某、计某、谢某、张某1、费某、李某、陈某2、余某、薛某、吴某、杨某2、马某、段某、王某、安某、甘某、范某、张某2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系使用上述上海XX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款转账。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2在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XX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2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业务申请书、交易明细清单及相关营业执照等;证人朱某、陈某1、丁某、冯某、于某、计某、谢某、张某1、费某、李某、陈某2、余某、薛某、吴某、杨某2、马某、段某、王某、安某、甘某、范某、张某2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转账记录等;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2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2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