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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外文名H,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HM6XXXXX),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上海利高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青浦区;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于201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于2019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豪、徐一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一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6日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1辆号牌为沪AXXXXX的奔驰牌小轿车在本市XX路、XX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并示意其停车,其未停车并冲卡逃逸,在XX路XX路路口民警将某,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其带至长征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mL。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和公安交通道路行政处罚决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境外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就本次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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