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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外文名H,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HM6XXXXX),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大学文化,系上海利高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青浦区;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于2009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于201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于2019年5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豪、徐一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一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6日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1辆号牌为沪AXXXXX的奔驰牌小轿车在本市XX路、XX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并示意其停车,其未停车并冲卡逃逸,在XX路XX路路口民警将某,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其带至长征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mL。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和公安交通道路行政处罚决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境外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就本次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黄某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某犯前罪走私毒品的原因系吸食以缓解自身抑郁症,此次醉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曾参与多项专利研发等,建议法庭合并前罪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仍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4月6日凌晨3时15分许,酒后驾驶1辆号牌为沪AXXXXX的奔驰牌小轿车在本市XX路、XX路口,遇民警设卡检查并示意其停车,其未停车并冲卡逃逸。民警在XX路XX路路口将黄某截停,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将其带至长征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mL。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于2020年4月6日3时15分许,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设卡盘查过往车辆时,1辆号牌为沪AXXXXX的银色奔驰牌小轿车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沽路路口,其二人遂上前向该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未减速,加速冲过设卡点,民警追至XX路XX路路口将其拦截下。该车停下后,民警随即上前对该车驾驶员被告人黄某进行盘查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其二人随即将黄某带至长征医院抽血检查等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醉酒驾车被抓获及被民警依法检测的经过;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黄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mg/mL的事实;
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黄某酒后驾车,冲卡逃逸及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静安分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公安交通道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曾多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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