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200号 (2)
6、境外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黄某前罪缓刑判决宣告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所作对黄某两罪并罚后仍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曾3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此次酒后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已达2.14mg/mL,并有冲卡逃逸情节,连同前罪所判刑罚不宜再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20)苏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尹媛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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