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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XXX,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释放,2019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颜新华,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一部刑诉(2020)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宋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XXX与同案人王某1、沈某(均已判决)在江西省乐平市会面,经三人共谋欲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并由XXX在当地租借一辆福特轿车。同月24日,三人驾乘该车从乐平市抵达福建省龙岩市后,XXX从“一嗨租车”又租借一辆斯柯达轿车。同月26日,三人分别驾乘上述两辆轿车抵达广东省汕尾市后,由王某1外出购买毒品,XXX则按王某1要求,将支付购毒款的三个银行账号转发给王某1妻子王某2(已判决)。同月27日,王某1与沈某从斯柯达轿车中将购得的毒品转移至福特轿车内,再由王某1、沈某驾乘福特轿车、XXX驾驶斯柯达轿车共同返回江西省乐平市。当晚,XXX在乐平A酒店为王某1、沈某办理登记入住。同月29日,XXX携妻女驾驶福特轿车跟随王某1、沈某驾乘的起亚SUV汽车一同前往本市。同月30日5时30分许,XXX与王某1、沈某分别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楼下时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公安侦查人员当场从王某1驾驶的白色起亚SUV汽车后排查获两个旅行袋,并从中分别缴获24包和27包白色晶体。经称重、取样并鉴定,上述51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49700.0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4包含量为71.67%、27包含量为68.15%。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广东省和平县公安局东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毒品的照片,沈某对称重、取样过程和结果予以确认的笔录、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龙岩市B酒店统一结账单、宾客住宿登记表、银联签购单、旅客住宿信息、乐平市C酒店的明细账单及电脑登记信息、一嗨租车单、银联POS签购单,证人吴某、詹某、洪某证言,同案犯王某1、沈某、王某2、邢某的供述,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49700.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XXX辩称其不明知王某1从广东购买的是毒品。辩护人认为证明XXX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XXX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XXX受王某1指使,在江西省乐平市租借了一辆福特轿车代替王某1开到江西乐平市的起亚SUV汽车,准备前往广东购买毒品。1月24日,XXX与王某1、沈某驾驶福特轿车抵达福建省龙岩市。XXX受王某1指使去一嗨租车租借了一辆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1月26日,三人分别驾乘上述两辆轿车抵达广东省汕尾市。当日,王某1外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让XXX转发支付购毒款的三个银行账号。XXX随后将上述账号转发给王某2。次日,三人携带毒品驾驶福特轿车从汕尾市返回乐平市。当晚,XXX在乐平A酒店为王某1、沈某办理登记入住。同月29日,XXX携妻女驾驶福特轿车跟随王某1、沈某驾乘的起亚SUV汽车一同前往本市。同月30日5时30分许,XXX与王某1、沈某分别驾车至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楼下时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公安侦查人员当场从王某1驾驶的白色起亚SUV汽车后排查获两个旅行袋,并从中分别缴获24包和27包白色晶体。经称重、取样并鉴定,上述51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49700.0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4包含量为71.67%、27包含量为68.1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犯沈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沈某得知王某1去广东汕尾购买毒品,要求一同前往。同月22日,王某1和沈某开一辆白色的车到江西乐平,途中王承诺给沈20万元,出了事由沈一人承担。王随身带的LV旅行包内都是钱。次日,王某1、沈某、XXX开当地借的一辆浙江牌照轿车去龙岩,在龙岩又借了一辆福建牌照灰色轿车,并在龙岩住了两晚。之后王某1和沈某开福建牌照轿车,XXX开浙江牌照轿车到了广东汕尾。沈某上了XXX的车去维也纳宾馆开房住下,王某1开福建牌照轿车离开。1月27日早晨7点,王某1打电话给XXX,说好碰头地点,见面后,王某1开福建牌照轿车在前,XXX和沈某开浙江牌照轿车跟在后面到一个小树林。王某1和XXX换了车,王某1和沈某分别将福建牌照轿车内的一个蛇皮袋,一个LV旅行袋搬到浙江牌照轿车后备厢。后王某1和沈驾驶浙江牌照轿车,XXX驾驶福建牌照轿车一起回龙岩。XXX在龙岩将车归还,三人开着浙江牌照轿车于当晚8点回到乐平。频繁借车、换车是王某1的主意,为了避开侦查。从龙岩回乐平途中,XXX曾提出认识乐平火车站的人,可以坐火车回上海,包可以从夹缝里过去,不走安检。1月29日晚上7时许,王某1驾驶白色车带着沈某回上海,车辆抵达王某1住的小区时,二人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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