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2刑终953号(2)
XXX上诉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结伙店内员工及朋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XXX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本案因一般纠纷引发,张某1质问并推打黄某的行为尚未对黄某的人身造成现实紧迫危险,XXX即上前挥拳击打张某1,致双方多人互殴,XXX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故对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X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蒋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