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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廖某在重庆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自己名义办理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U盾并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已查证有胡某、王某等6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23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廖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5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3月21日,胡某在本区网上投资被骗并将人民币8万元转入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胡某、王某、白某、陈某1、邓某、陈某2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诫勉语: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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