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080号 (2)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83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张某的违法所得。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