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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6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自报),男,200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五套银行卡,先后出售并交付他人使用,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7747)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达人民币110万余元,涉及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办理的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六套银行卡,先后出售并交付他人使用,上述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575)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7399)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水达人民币299万余元,涉及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胡某、李某等人的陈述及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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