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119号 (2)
一、被告人施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谢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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