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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曾用名蔡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XX,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0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会,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陈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起,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百家乐”赌博场所,蔡某还负责提供、管理该赌博场所的配钞等。李某2、俞某、彭某、李某1、吴某(均已判刑)是该赌场工作人员。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俞某、彭某、李某1、吴某,查获参赌人员徐某、李某3、许某、陈某等人,同时查获涉赌电脑机箱一台、手机及人民币15,675元,从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7100元。
2021年6月20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抓获被告人蔡某,并查获涉案手机一部。
经查,2020年3月30日至案发,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彭某、李某1、李某2、俞某、吴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傅某、杨某、陈某、李某3、许某、徐某、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案发现场及查获物品等照片,赌博账号电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陈会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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