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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下沙新街汪某处销售中华、利群等卷烟,涉案金额人民币12.9万余元。
2020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及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至本市奉贤区XX路XX弄XX号楼梯旁抓获被告人李某,并在其驾驶的浙CXXXXX的小型汽车内查获中华(硬)、利群(新版)、玉溪(软)、利群(软蓝)卷烟共计88.3条。经烟草专卖局价值估算,上述卷烟价格为人民币17754元。经鉴别检验,上述查获的86.3条中华(硬)、利群(新版)、玉溪(软)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条利群(软蓝)卷烟系真品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A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上海市B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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