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自报),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连某某(自报),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及辩护人李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XXX”网站是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通过转发、点赞、置顶的方式将名为“XXX”的淫秽视频网站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该网站通过用户注册会员充值观看淫秽视频牟利。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从各自推广的会员充值中抽成获利,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杨某某非法获利2.5万余元,连某某非法获利2.5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杨某某、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郭某的供述,证人邱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网站截图、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