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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冬玲,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曾用名田某2,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邓冬玲、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XXX”网站是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通过转发、点赞、置顶的方式将“XXX”淫秽视频网站的链接在微博上进行推广,该网站通过用户注册会员充值观看淫秽视频牟利。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从各自推广的会员充值中抽成获利,其中韩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田某某非法获利2.2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韩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相关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网站截图、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均较小;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韩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真诚,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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