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933号 (2)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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