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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普陀区;2021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获得网络赌球账号,后将赌球账号交由赌博违法人员施某、徐某(均另处)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并使用自己的网络赌球账号接受赌博违法人员薛某、顾某(均另处)投注,后与上述赌博违法人员通过微信结算赌资。被告人黄某与上家约定从自己使用的赌球账号有效投注金额中抽取分成。经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通过微信与上述赌博违法人员结算赌资累计50余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2月28日将涉嫌赌博的被告人黄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徐某、薛某、顾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耀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书 记 员 朱正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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