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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上海捷仑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崇明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4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轿车,从本市XX路XX路时,认为前车违章变道,遂趁前车等待交通信号灯,下车与前车司机刘某争执并且推搡。因担心堵塞交通,被告人徐某让刘某驾车跟随其到僻静处再解决。徐某随即驾车离开现场并在盛泽路78号门口靠边停车,再次与驾车跟随而来的刘某发生争执。刘某察觉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要求路人报警,两人等民警赶到现场后协助调查。被告人徐某经当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后经调解,被告人徐某与刘某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并达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夏某和刘某等人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出具的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相关路段路面监控视频以及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徐某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予其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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