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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62号 (2)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明知上家高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仍购入后通过微信批量销售给被告人李某1、庞某、郝某、徐某、李某2及赵某(另案处理)等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李某1、庞某、郝某、徐某、李某2等人在明知上述减肥产品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情况下仍然加价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李某1从被告人周某等上家处购进减肥产品,将其中散装产品自行包装后通过微信对外出售。2021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1从被告人周某处以人民币2,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入减肥产品1,000粒用于销售。2021年3月11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1处扣押的手机1部、各类散装减肥产品1,524粒、成品减肥产品180盒(袋)、包材若干。经检测,查获的减肥产品中有884粒、126盒(袋)均检出西XXX成分。
被告人庞某于2020年9月12日因销售减肥产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庞某仍继续销售减肥产品。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庞某以450元的价格向证人刘某销售减肥产品30粒。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庞某以5,100元从被告人周某处购得减肥产品3,000粒用于销售。经检测,从刘某处调取的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X成分。
被告人郝某自2020年10月起,从被告人周某处多次购进减肥产品,指使证人沈某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XX号XX室的住处进行包装,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出售。2021年3月,被告人郝某将15粒减肥产品销售给证人陈某。2021年3月7日,被告人郝某以9,500元向被告人周某购买上述减肥产品5,300粒用于销售,实际收到3,850粒。2021年3月25日,民警在沈某的住处查获减肥产品1,316粒、说明书及包材若干。2021年3月30日,民警从被告人郝某处扣押手机1部。经检测,前述产品均检出西XXX成分。
被告人徐某从被告人周某等上家处购进多种类型减肥产品,利用微信及其工作的美甲店等渠道进行销售。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以13,100元从被告人周某处购进减肥产品3,300粒用于销售。2021年4月2日,民警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的作案用手机1部、各类减肥产品总计1,649粒、日本小红丸1,600粒。经检测,除“透明小瓶装红色椭圆胶囊”84粒、“黑色胶囊”3粒外,均检出西XXX成分。
被告人李某2自2020年9月起,以总计7,350元从被告人周某处多次购买上述减肥产品总计3,000粒,包装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2021年4月1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2处扣押上述减肥产品30粒、小粉丸178粒、手机3部。经检测,均检出西XXX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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