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162号 (4)
六、被告人李某2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涉案的赃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人民陪审员 彭致坚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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