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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其父亲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号XX室与其妹妹男友被害人汪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汪某腹部割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左腹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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