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4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玉莹,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8月3日以沪金检刑补诉〔2021〕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冉玉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2月,上海市XX管理所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金山区金山卫镇沐沥港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A公司根据先前与戴某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该工程项目交由戴某负责施工管理。被告人高某某系戴某手下员工,受戴某委托担任该工程项目经办人。被告人高某某在经手上述工程项目期间,多次采用伪造合同、虚开发票、虚构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手段,分别以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A中心、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XX经营部、上海B中心、上海C中心、临沂市XX厂的名义,向A公司套现骗取工程资金合计人民币6,033,600元(以下币种皆同),用于购买彩票、购置房产及其他个人消费等。
2、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个人收入来源有限、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多次以工程周转等为由,以借款名义向韩某、陆某、陈某1、王某、陈某2、金某、徐某骗取钱款共计4,917,996.45元,用于购买彩票及其他个人消费等,后因无力偿还而逃匿。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涉案款8万元、被告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及房产一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被害单位员工汪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委托书、营业执照,被害人韩某、陈某1、王某、陈某2、金某、徐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戴某、吕某、丁某、李某、曹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土方外运合同等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不动产信息、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车辆移送清单、查封决定书、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