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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屠建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上海分公司)船长,住上海市闵行区。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9月13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以琴,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敬辉,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中远海运上海分公司水手长,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暂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9月13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薛文宝,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中远海运上海分公司船舶政委,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9月13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仇九洲,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杨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中远海运上海分公司水手长,住上海市崇明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9月13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永强,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建林、徐敬辉、薛文宝、陈杨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嘉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屠建林及其辩护人徐以琴,被告人徐敬辉及其辩护人王菲,被告人薛文宝及其辩护人仇九洲,被告人陈杨明及其辩护人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徐敬辉在担任“中海南海”轮水手长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海关监管规定,仍与另案处理人员宋某(已判决)共谋,先后二次由徐敬辉从其他船员处收购28箱免税维拉红酒和2箱免税万宝路香烟,待“中海南海”轮停靠上海洋山港,徐敬辉在没有如实申报的情况下,将上述货物交给宋某,由宋某偷运出海关监管区予以销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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