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燕某,女,1995年5月25日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主播,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川区,现住地为重庆市南川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98年10月2日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XX公司主播,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地为重庆市长寿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涛、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威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王某1、谈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XX等公司,授意“外宣”工作人员假扮美女玩家吸引被害人至“小小语音”平台的直播间,再先后聘用被告人燕某、张某等人作为直播间主播,以谈恋爱、收徒等理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打赏。经审计,被告人燕某骗取李某等多名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310,373.36元;被告人张某骗取裴某等多名被害人打赏共计人民币115,934.71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燕某于2021年6月16、6月17日先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燕某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燕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裴某、袁某、李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收礼记录、提现记录、话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公安机关从小小语音平台调取的电子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被告人燕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燕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燕某、张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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