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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6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燕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燕某、张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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