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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29号 (2)
一、被告人X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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