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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22号 (2)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黄某招商注册的公司名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调取的本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人员制证信息》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办公室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函》《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全项)》《护照》签证页等书证;证人南非籍RYANJAMESDARCY(瑞安.詹姆斯.达西)、英国籍CALUMGEORGEBANISTER(卡隆姆.乔治.巴尼斯特)、保加利亚籍TASHEVEMMANUELVICTOROV(塔舍夫.伊曼纽尔.维克托洛夫)、王某、代某的证言、英国籍CALUMGEORGEBANISTER(卡隆姆.乔治.巴尼斯特)的辨认笔录及王某提供的和黄某、谈某、李某的转账记录、代某提供的和黄某的转账记录、保加利亚籍TASHEVEMMANUELVICTOROV(塔舍夫.伊曼纽尔.维克托洛夫)提供的和黄某、李某的转账记录;证人马某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同案犯姚某1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姚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谈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骗取签证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均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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