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122号 (2)
二、被告人谈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上述罚金款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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