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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69年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动拆迁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王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境镇)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本区高境路西侧、殷高西路北侧、江杨南路东侧地块的江杨村基地(以下简称江杨基地)土地征收、动迁安置前期开发工作达成协议,由高境镇承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费用以及补偿费、过渡费等相关动迁费用。2010年9月,上海XX集团宝山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B公司)受A公司委托,实施江杨基地的居民动迁安置补偿工作。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姚某作为A公司动拆迁部经理,与宝山B公司(国有公司)责任人员金某(另案处理)勾结,在江杨基地居民动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利用双方会签审批安置动迁房及动迁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金某等人伪造的配套动迁材料以虚构动迁户、虚列应安置人口或虚列过渡费、补偿费等方式,套取动迁安置房、动迁补偿款。具体如下:
1.2011年,被告人姚某经A公司总经理沙某(另案处理)指使,与金某合谋,将郭某虚构为动迁户,套取到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动迁安置房屋,并于2016年经姚某代办,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47.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1年,被告人姚某与金某等人合谋,将丁某2虚列为应安置人口,套取到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号XX室、XX号XX室及XX路XX弄XX号XX室、XX室房屋。经鉴定,上述房屋合计价值1220.8万元。姚某由此从金某处获得钱款120万元,已用于个人消费。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某与金某合谋,利用郭某名义虚列居民过渡费、动迁补偿款,套取动迁补偿款共计46.875万元,由姚某实际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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