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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047号 (2)
一、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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