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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曹县,住上海市黄浦区。2012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曹县,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光辉,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曹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莲,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山东省曹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李某、孙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户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店购物时,因琐事与鲍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扭打,同行的被告人孙某、李某、郑某见状上前伙同户某对鲍某拳打脚踢,致鲍某受伤。经鉴定,鲍某鼻部挫伤、右鼻骨线性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户某、李某、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郑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户某、李某、孙某、郑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鲍某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孙某、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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