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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XX,户籍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XX,户籍在安徽省舒城县。2020年6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名凯、花璐,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陇,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陇西县,XX,户籍在甘肃省陇西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至6月10日因进行精神司法医学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邓某、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邓某、王某及辩护人李名凯、花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根据彭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本市杨浦区使用本人身份证明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银行卡,于同年4月至四川省成都市将上述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绑定的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同年4月,被告人冯某又根据彭某的要求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数字证书、账户密码、绑定的手机卡等提供给彭某。经查,2021年4月,周某、杨某、李某、熊某、吕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向被告人冯某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21年3月,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根据彭某的要求,提供使用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市杨浦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领的银行卡和向中国建设银行挂失补办的银行卡,以及上述银行卡配套的网银数字证书、账户密码、绑定的手机卡等。经查,2021年4月,陈某、姜某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向被告人邓某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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