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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12号 (3)
二、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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