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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990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陈振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赔的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李林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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