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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094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耿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耿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沈玉青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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