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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775号 (2)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琪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结伙,通过在抖音上冒充单身女性发布虚假交友视频等方式,添加他人微信等社交软件好友,再以网恋为名,要求对方赠送蛋糕、鲜花、内衣等礼物,骗取被害人钱款。2021年3月起,陈邦灼、陈丽珊组织被告人谢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高某、唐某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上述诈骗活动。诈骗成功后,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可获得30%或者50%的分成。
经统计,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等人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以下币种皆同)。其中,被告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骗取2.7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骗取2.1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骗取1.5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骗取1.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骗取1.3万余元。
2021年4月14日,侦查人员将各被告人分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邦灼先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后又拒不供认;其余各被告人均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高某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虞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丽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邦灼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续有反复但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退赔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父母在其小时候过世,家庭情况特殊,希望给与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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