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775号 (2)
被告人陈丽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第一,被告人陈丽珊主观恶性较低,在本案中只是帮助照顾生活,听从陈邦灼的吩咐和安排,且实际获利较少;第二,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其到案后开始是出于保护弟弟陈邦灼的心理,将所有犯罪责任包揽在身上,但后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第三,本案被害人较为分散,目前家属已经对其中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且其他被告人也有退赔情节,本案中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相应的挽回;第四,被告人陈丽珊自小丧父丧母,由奶奶抚养长大,其与奶奶和弟弟陈邦灼以及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相依为命,陈丽珊作为家中长子,对弟弟陈邦灼极为爱护,这也是其为陈邦灼包揽责任的原因,结婚后其丈夫身体也不好,常年吃药,女儿年纪小也需要照顾,上述事实均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证。综上,恳请法庭考虑到陈丽珊的成长以来遭受的苦难、生活面临的心酸,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开庭前其家属已经退赔了所有赃款,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希望能从宽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愿意退赔但由于家庭原因无法退赔。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其本人多次表达愿意退赔,也给了家属联系方式,但经联系家属,其经济困难,又没能借到钱,希望法庭能肯定其退赔意愿。
被告人胡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希望能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退赔赃款且获得谅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虞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工作情况、照片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票据;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和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在家属的帮助下,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
审理中,被告人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涉案赃款。
审理中,被告人胡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涉案赃款。
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灼、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陈邦灼、陈丽珊犯罪数额巨大,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陈邦灼到案后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后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丽珊、唐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高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对部分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进行的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相关情节,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邦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丽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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