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775号 (3)
五、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拥军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丁 旭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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