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毅,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毅、王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在其租赁的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同年3月2日起,被告人陈某受张某雇佣在上址担任操盘手,利用网上百家乐的会员账号,负责操作电脑、接受赌客网上投注及赌资收付等。张某通过赌博网站的返水从中获利,并支付陈某报酬约人民币2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22日16时许在上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13790元及赌具等,同时抓获了在该处进行赌博的赌客韩某、赵某、邱某等人;于2021年5月3日在本市XX路XX号XX室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2021年4月1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张某、陈某通过赌博账号聚众赌博接受投注金额共计达人民币7093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彭某、王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电脑截屏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2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涉案赌场的开设时间不长,获利不大,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获利金额不大,陈某本身没有人身危险性,建议对陈某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租赁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同年2月底至4月,被告人张某以该住所为据点,招揽赌客,使用其控制的账号及密码登录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3月初至4月,被告人陈某接受张某雇佣,在该赌博场所担任“操盘手”,负责登录赌博网站,接受赌资“押注”,结算赌资等,陈某以领取报酬的形式从中非法获利。经查实,2021年4月1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张某、陈某所使用的赌博账号接受赌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09,300元。
2021年4月22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当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参与赌博的季某、邱某、李某等人,查扣了用于赌博的电脑、赌资等物品。同年5月3日,民警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抓获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某、邱某、韩某、赵某、季某、王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2月至4月,沈某等人先后分别至XX路XX弄XX号XX室参与“百家乐”赌博,赌场由操盘手陈某登录“亚星”网站,然后输入账户和密码后,由赌客进行押注赌博,该赌场的老板是张某。2021年4月22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2.证人纪某、第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9年12月底纪某将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出租给上海XX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至2025年8月;2021年2月22日第某代表上海XX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租期一年。
3.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3月初其受张某雇佣在XX路XX弄XX号XX室从事保洁等家政服务,该场所内存在网络赌博活动。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