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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毅,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毅、王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在其租赁的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同年3月2日起,被告人陈某受张某雇佣在上址担任操盘手,利用网上百家乐的会员账号,负责操作电脑、接受赌客网上投注及赌资收付等。张某通过赌博网站的返水从中获利,并支付陈某报酬约人民币2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4月22日16时许在上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13790元及赌具等,同时抓获了在该处进行赌博的赌客韩某、赵某、邱某等人;于2021年5月3日在本市XX路XX号XX室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2021年4月1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张某、陈某通过赌博账号聚众赌博接受投注金额共计达人民币7093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彭某、王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电脑截屏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2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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