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540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后没收;扣缴的赌资、赌具,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陈胜芳
人民陪审员 丁 渊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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