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076号 (2)
一、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张某1、张某2、何某、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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