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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至7月,被告人黄某为非法牟利,组建用于赌博的“哈灵麻将”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利用“哈灵麻将”手机软件进行“斗地主”赌博,每12局进行结算,由获利超过100元的赢家向被告人黄某支付10元台费。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上述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人民币约三千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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