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10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吴梓妃,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吴梓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牟利,将自己名下1张中国银行卡及配套U盾、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已查证有张某、陈某等9人共计被骗人民币222,000元转入被告人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278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40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其中,2021年2月1日,张某在本区网上投资被骗并将人民币15,000元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2021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经民警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李某、侯某、朱某、陈某、黄某、刘某、彭某、冯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摘录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本院的代管款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已预缴罚金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