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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847号 (2)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责令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缴相应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杨 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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