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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自报),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暂住上海市静安区;2021年1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君健、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以沪金检刑附民公诉〔20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小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俞君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程某将从他人处非法购买的170余张实名制电话卡,以每张人民币12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程某缴纳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侦破经过、人口户籍资料,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程某有退赃、赔偿情节,认罪认罚,建议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实名制电话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积极退赃、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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