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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6月30日追加起诉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变更部分指控数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丹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电以旧换新项目,以合作需要投资款为由,诱使被害人胡某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胡某钱款人民币23万元(以下币种同),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挥霍殆尽。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已退还被害人5万元。案发后,陈某退还全部涉案钱款。
2、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空调投资项目,以合作需要投资款为由,诱使被害人蔡某与其达成合作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蔡某钱款16万余元。
(二)诈骗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身债务状况,以家电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等虚假理由,允诺利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何某、贾某、刘某、王某、徐某、曾某共计100余万元,并将钱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中,2018年,骗取何某18万余元,骗取贾某28万余元;2019年骗取施某41万余元;2020年,骗取刘某38万余元,骗取徐某3万余元,骗取曾某15万余元;2021年,骗取王某11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骗取胡某钱款的事实,但未交待其余事实;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胡某、蔡某、施某、何某、贾某、刘某、王某、徐某、曾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借条、借贷合同、还款凭证、信用卡账单、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公诉机关调取的相关民事诉讼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陈某部分银行卡资金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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