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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33号 (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辩护人同时提出,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的事实,是自首;对于诈骗部分事实,系陈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亦应当认定为自首;陈某主观恶性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竭尽能力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胡某虚构家电以旧换新项目,要求共同合作,由陈某提供资源,胡某提供运作资金。胡某向陈某转账23万元后,陈某在胡某提供的合伙协议与补充协议上签字。陈某收款后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前陈某已归还胡某5万元,案发后陈某归还了剩余18万元。
2、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蔡某虚构家电投资项目,要求与蔡某合作,由陈某提供资源,蔡某提供资金。后陈某以合作需要投资款为由,通过使用蔡某信用卡,带蔡某办理贷款等方式骗取钱款16万余元。
3、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身债务状况,以家电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等虚假理由,允诺利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何某、贾某、刘某、王某、徐某、曾某共计100余万元,并将钱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中,2018年,骗取何某18万余元,骗取贾某28万余元;2019年,骗取施某41万余元;2020年,骗取刘某38万余元,骗取徐某3万余元,骗取曾某15万余元;2021年,骗取王某11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骗取被害人胡某钱款的事实,但未交待其余事实;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3月,陈某在本区农工商超市石化店家电部任职,因欠下大量债务,想找个理由问同事骗点钱用于还债,便告知被害人胡某其有资源,可以合作做家电以旧换新项目,约定由陈某提供资源,胡某提供资金。胡某同意后,向陈某转账23万元,并拟了一份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陈某在协议上签字。陈某拿到钱后一周内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过了三四个月,胡某询问项目进展如何,陈某则以各种理由拖延。陈某供述称,签订合伙协议后其没有找过任何人脉资源,也根本没有家电以旧换新的项目,当时就是为了想骗胡某的钱用于归还债务。陈某于案发前归还胡某5万元,案发后归还了剩余18万元。2020年11月,陈某因身边使用的二十几张信用卡总计有六七十万元欠款需要偿还,就想到了以前在农工商超市的同事蔡某,遂以合作做家电项目、许诺分红的方式诱骗蔡某出资。蔡某将一张额度6千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1.2万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交由陈某使用,让陈某去投资,陈某将信用卡内额度通过刷卡套现后用于归还债务。后陈某继续以投资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带蔡某办理了南京银行贷款10万元、网上贷款4万元,使用蔡某支付宝花呗、借呗分别套现6千元、2千元,另蔡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2千元;上述钱款被陈某用于解决个人债务。陈某供述称其当时并没有投资家电的项目和资源,只是为了骗取蔡某编造的一个理由,也没有签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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