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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33号 (4)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部分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32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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