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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20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21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学龙,上海德禾翰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2021年6月13日23时1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宝山区XX路XX路北约100米处,见有民警设卡检查,遂驾车逆向逃逸,于次日凌晨1时许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在家中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谭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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