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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0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良种村95号,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乐康公司”)实际控制人。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登洲,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应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熊登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钟某(另案处理)、梁某、杨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成立福乐康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通过承诺充值后返还折扣优惠、到期还本等方式,先后与不特定公众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至案发,发展会员1,110人,获取资金3.65亿余元,已兑付投资人1.97亿余元,还有1.67亿余元尚未兑付。上述钱款主要被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转账至关联公司、支付员工费用等。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福乐康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福乐康台州”、福乐康公司吴泾分公司宣传资料、陈某中国银行、台州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投资人陈述、《案件情况登记表》、证人证言、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查封决定书》、桐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文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其当庭供述福乐康公司的资金募集模式是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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