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094号 (2)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查封决定书》、桐庐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文书等证实,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土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9.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梁某、杨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及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陈某伙同钟某等人成立福乐康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非法募集资金达到3.65亿余元,其中大部分资金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靠借新还旧等方式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故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另经查被告人陈某伙同钟某共同负责福乐康公司的经营,且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述,福乐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模式由其设计,故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并非次要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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