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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876号 (2)
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王伟虔、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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