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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198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XX,小学文化,上海华康宾馆老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书面拒绝本院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要求自行辩护、孙某及辩护人施意霖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依法批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延期审理申请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孙某共同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宾馆XX楼大厅内经营“澳门六合彩”赌盘。孙某负责提供场所、收取赌客下注单并微信发送给上家朱某、与赌客结算赌资,朱某负责将赌客下注情况微信发送给其上家、与孙某结算赌资并按照赌客下注金额的1.5%或5%给予孙某提成。经查,仅查获当天该赌场涉案赌资即达1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孙某,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孙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辩称其仅代收赌资、代为下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孙某在孙某经营的华康宾馆一楼大厅内设“澳门六合彩”赌场。由孙某负责提供场所、结算赌资、并将赌客下注单微信发送给朱某;朱某将赌客下注情况微信发送给其上家、与孙某结算赌资并按照下注金额的1.5%或5%给予孙某提成。经查,仅查获当天该赌场涉案赌资即达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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