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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198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XX,小学文化,上海华康宾馆老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书面拒绝本院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要求自行辩护、孙某及辩护人施意霖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依法批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延期审理申请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孙某共同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宾馆XX楼大厅内经营“澳门六合彩”赌盘。孙某负责提供场所、收取赌客下注单并微信发送给上家朱某、与赌客结算赌资,朱某负责将赌客下注情况微信发送给其上家、与孙某结算赌资并按照赌客下注金额的1.5%或5%给予孙某提成。经查,仅查获当天该赌场涉案赌资即达1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孙某,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孙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辩称其仅代收赌资、代为下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孙某在孙某经营的华康宾馆一楼大厅内设“澳门六合彩”赌场。由孙某负责提供场所、结算赌资、并将赌客下注单微信发送给朱某;朱某将赌客下注情况微信发送给其上家、与孙某结算赌资并按照下注金额的1.5%或5%给予孙某提成。经查,仅查获当天该赌场涉案赌资即达1万余元。
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至该址抓获被告人朱某、孙某及数名赌客。到案后,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述不诚,孙某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狄某、应某、董某、王某、符某、赵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在其经营的华康宾馆一楼大厅内经营“澳门六合彩”赌盘,负责收取赌客下注单并发送给上家、与赌客结算赌资,其中部分证人指证孙某将下注单发送给朱某。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二名被告人涉案手机数据恢复光盘、经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二名被告人组织赌客下注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承认与被告人孙某共同帮助赌客下注、结算赌资,但否认其与孙某从中抽成获利。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承认与被告人朱某共同经营“澳门六合彩”赌盘,朱某系其上家,二人共同帮助赌客下注、结算赌资,朱某按照赌客下注金额的1.5%或5%给予其提成。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二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到案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孙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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